2015年11月2日讯 网民在网上与实名认证的网友进行网络交易后,此实名认证网友以账号被盗为由,拒不承担相应责任。近日,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审理了全国首起网上“实名认证”交易案,一审判决交易账号被盗仍需担责,济南中院二审依法维持原判。
2014年7月23日,网民张顺在浏览一知名网站时,在网站的“在线交易区”看到一条此区版主(网名为“lk0808”)发布的内容为“出售iphone4s手机一部,9成新,1200元”帖子。由于经常浏览此网站,知道网名“lk0808”是版主刘凯的姓名缩写和生日代码,并进行了实名认证,张顺随即在网上与“lk0808”进行联系,表示要买这部手机并将1200元手机款打入“lk0808”提供的账号内。“lk0808”承诺当天下午发货。
当天下午,张顺见自己在网上购买的手机迟迟不发货,想在网上与“lk0808”联系时,却看到论坛管理员发布的“关于交易区版主‘lk0808’账号被盗,网友被骗的情况说明”帖子。随后,刘凯也在论坛上发布了“关于本人‘lk0808’账号被骗子盗用的声明”,表示声明自己账号被盗用,期间作出的所有交易全都不是本人操作,也不承担相应责任。张顺随后向槐荫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凯返还1200元手机款。
庭审中,被告刘凯称“lk0808”确系自己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但当日跟张顺作iphone4s手机交易的却不是本人,因为在当时“lk0808”处于被盗号的状态下,此交易行为属于网络诈骗行为,张顺应该向公安机关报警,而不应该向自己追究责任。刘凯当庭提供了相关通话清单、有关被盗号声明和报警记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自己被盗号的事实。
法院认为,张顺与“lk0808”之间构成网络买卖合同关系,“lk0808”为刘凯实名认证的网络账号,故张顺将刘凯作为涉案网络买卖合同的卖方主体起诉并无不当。刘凯主张当时此“lk0808”账号被他人盗用、其本人并非发布该贴的主体,但由于网络科技发展的特殊性,加之网上的声明都是刘凯事后发的,刘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网络账号“lk0808”确系被他人盗用的事实。加上“lk0808”经过刘凯实名认证,具有极高的可信度,刘凯没有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来说明交易的不合法性。刘凯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且关于“lk0808”账号是否系被盗用并涉嫌诈骗,刘凯待取得证据后可另行主张。
槐荫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刘凯归还原告张顺1200元手机款。刘凯不服判决,上诉到济南中院,近日,济南中院二审作出判决,依法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