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7日讯 3月15日,中山市第二法院通报了一起团伙抢劫案的判决。这一犯罪团伙多名成员在案发时还未满十八周岁。他们以网恋约会为由,将被害人约到偏僻地点后实施抢劫。两次作案后,其中三名少年被抓获。近日,市第二法院依一审以抢劫罪判处三名少年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王某和彭某都是四川人。2015年1月17日晚10时许,罗某提议并纠集王某、彭某和刘某、刘某及田某(均另处理)对被害人张某实施抢劫,先由田某将被害人张某以约会为由骗至小榄镇沿江路维港湾花园附近绿道路段,随后罗某等人前往该处围住张某并对其进行殴打,抢走张某电动车1辆。
张某的陈述证实,当时他通过QQ 聊天认识了“燕子”,后“燕子”主动约他见面。2015年1月17日晚10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车搭载“燕子”和她的女性朋友来到沙口渡口处,陪着她们俩在江边聊天。其间,“燕子”当着张某的面小声打了几个电话,告诉对方现在的位置并叫对方过来。
“20分钟过后,五至六名男子从江滨公园方向跑来并围着我,‘燕子’和她的朋友便离开了。一自称‘燕子男友’的男子以我约了他女友为由打我,身边的男子也不断踢我。他们要我把电动车给他们作为赔偿,我害怕再次被打就把电动车钥匙交出去了。”张某说,这伙人往江滨公园方向走后,他便马上报警。
2015年1月19日晚11时许,罗某等人又用同样的方式对陈某、郭某实施抢劫,抢走苹果4手机1部和现金900元。2015年5月,罗某、彭某、王某相继在四川落网。
中山市第二法院认为,罗某、王某、彭某结伙抢劫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都已构成抢劫罪。由于罗某、王某、彭某在犯罪时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结合案情,对罗某判刑3年3个月,对王某判刑2年10个月,对彭某判刑2年,并各处3000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